李先生在景丽超市(假名)购置了一份网红零食“鳗鱼烧”,筹备与朋侪分享时,其朋侪发明该产物营养身分标注的脂肪含量为2.9g/100g,与本身在新闻中看到有关食品虚标脂肪含量的景象很相似。后李先生对该产物举办检测后发明实际脂肪含量为17g/100g,远远超出食品脂肪含量的国度强制尺度。李先生认为超市销售的食品不切合安全尺度,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故将超市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讯断景丽超市退还货款18元并付出1000元抵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景丽超市购置“鳗鱼烧”一份,单价18元。后经朋侪提醒该食品大概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对该产物举办检测后,发明该产物每百克实际脂肪含量高出商品标注的脂肪含量近6倍之多。经查阅相关国度尺度得知:脂肪含量的标注只能比实际含量高,不能低标。另外,国度卫计委相关文件及宣布会也多次强调脂肪摄入较高的严重危害康健。
李先生认为,虚假标注食品脂肪含量的行为已组成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国度强制性食品安全尺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划定,食品出产者或策划者具有担保食品切合安全尺度的法界说务,销售明知是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消费者除有官僚求策划者抵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策划者抵偿消费者已付价款十倍的抵偿金;若十倍价款不敷1000元,则抵偿金为1000元。据此,李先生认为景丽超市作为社区内大型知名超市,其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划定,应退还货款18元并付出1000元抵偿金。
被告景丽超市经法院依法传唤,并未到庭介入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质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讯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景丽超市之间存在正当有效的交易条约干系。按照《食品安全国度尺度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划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物的营养浸染或其他浸染,涉案产物的实际脂肪含量与产物标签中标示的脂肪含量差别过大,不切合相关划定,属于不切合产物安全尺度的产物。故李先生要求景丽超市退款并举办抵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景丽超市经正当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本上依法裁判。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浮现了国度对食品安全问题重拳管理的刻意。连年来,因食品标签激发的食品安全纠纷仍属于高发案件范例。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手刺”,个中包括的出产日期、配料、出产批号、原产地、营养身分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举办识别和选购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付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超市、个别工商户而言,在进购食品时应留意对食品标签标注信息与出产商提供的出产信息、检测陈诉、原产地证明是否一致、是否切合国度食品安全强制尺度举办甄别,尽到须要的审查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不然大概因此包袱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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